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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所發(fā)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構成要件,涉及兩個構成要件(兩個罪名)。
(1)主觀上想犯輕罪,客觀上出現重罪結果。定輕罪既遂。
(2)主觀上想犯重罪,客觀上出現輕罪結果。
1)沒有重罪的實行行為,發(fā)生輕罪的結果的,定輕罪的既遂。
2)有重罪的實行行為,發(fā)生輕罪的結果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定重罪的未遂。
【提示】如果侵害對象都在行為人故意的認識范圍內,行為人存在間接故意或概括故意時,則主客觀是一致的,不存在事實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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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 2012 年至 2018 年,甲與其兩名兄弟糾集數十名社會閑散人員,在某豌豆主產區(qū)要求農民低價出售豌豆給他們。多年來,數名不服從要求的農民被打成重傷,其他農民不得不將豌豆低價出售。甲的行為應認定為?( )
A.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B.強迫交易罪
C.故意傷害罪
D.尋釁滋事罪
【答案】ABC
【題眼】“糾集數十名”;“低價出售”;“打成重傷”;“其他農民”;“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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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題眼解題法;排除法。
排除法:
尋釁滋事罪,是指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進行擾亂破壞,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也即,要求行為人具備尋求刺激、無事生非的動機。
本案中,甲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并非尋求刺激、無事生非,因此甲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題眼解題法:
①“糾集數十名”,表明甲是組織者、領導者。
②“不得不”與“低價出售”,表明甲實施了強迫交易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③“打成重傷”,表明甲構成故意傷害罪。
④“其他農民”,表明甲是將部分農民打成重傷,而對“其他農民”只是強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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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先后實施的行為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是否應當數罪并罰是本題的關鍵。
A 項,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與恐怖組織不同,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具有特定的政治目的,其危害性主要表現為破壞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本案中,甲以暴力、威脅等手段糾集數十名社會閑散人員,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A 項當選。
B 項,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迫使他人進行交易,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案中,甲以暴力、威脅手段要求農民低價出售豌豆,屬于強買強賣商品,應當認定為強迫交易罪。B 項當選。
C 項,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本案中,甲將數名不服從要求的農民打成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C 項當選。
D 項,尋釁滋事罪,是指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進行擾亂破壞,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本案中,甲等人主觀上并非為了尋求刺激、無事生非,而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故不構成尋釁滋事罪。D 項不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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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有人認為,故意傷害只是強迫交易的手段,因此應當從一重罪處罰。但是:
雖然傷害行為是強迫交易的手段,但是在多次的強迫交易中,即使沒有重傷他人的行為,其余強迫交易行為也應認定為強迫交易罪。換言之,甲是對部分農民實施故意重傷行為,而對其他農民實施的是強迫交易行為。
綜上,對甲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以及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這并沒有違反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
因此,本題答案為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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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今天的解析,相信考生們對“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這一考點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優(yōu)路教育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培訓欄目,我們致力于提供全面的備考資料,幫助每一位考生突破難點,掌握考點。備考2025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科目的路上,有困惑、有挑戰(zhàn),但請相信,優(yōu)路教育始終是你堅實的后盾。讓我們攜手并進,共同迎接即將到來的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用優(yōu)異的成績證明自己的實力!加油,優(yōu)路教育與你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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