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優(yōu)路教育,我們深知《刑法》作為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中的核心科目,其考點之多、難度之大,對每位考生來說都是一大挑戰(zhàn)。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備考2025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我們特別推出了《刑法》考點系列解析。今天,我們將聚焦“主刑”這一重要考點,通過詳細(xì)梳理有期徒刑和死刑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幫助大家構(gòu)建清晰的知識框架,為考試打下堅實基礎(chǔ)。優(yōu)路教育,與你同行,在備考的路上助你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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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主刑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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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個月以上 15 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過 20 年,總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 25 年。(6-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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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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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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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刑
性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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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刑。對死刑犯必須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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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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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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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不滿 18 周歲、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審判時已滿 75 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注意: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chǎn)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yīng)當(dāng)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如果在羈押前懷孕并在羈押前流產(chǎn),不屬于這里“懷孕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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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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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期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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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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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期滿后,減為 25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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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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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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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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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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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執(zhí)行死刑的,死緩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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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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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后執(zhí)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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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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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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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②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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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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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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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減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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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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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 對于行賄罪的司法認(rèn)定,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行賄的方式包括通過賭博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巨額現(xiàn)金
B.行賄的對象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機關(guān)、國有企事業(yè)單位
C.行賄的內(nèi)容包括為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子女就讀重點中學(xué)的機會
D.行賄的主體包括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但未獲得不正當(dāng)利益的人
【答案】A
【解析】為謀取不正當(dāng)利益,給子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gòu)成行賄罪。
A 項,行賄的方式多種多樣,通過賭博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巨額現(xiàn)金,屬于變相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賄行為。A 項正確。
B 項,行賄的對象僅國家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機關(guān)、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如果謀取不正當(dāng)利益給予相關(guān)國有單位財物,應(yīng)當(dāng)認(rèn)定為對單位行賄罪。B 項錯誤。
C 項,行賄罪是指謀取不正當(dāng)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行賄罪中的“賄賂”只能是財物或者財產(chǎn)性利益,不包括為其子女提供受教育機會等非財產(chǎn)性利益。C 項錯誤。
D 項,根據(jù)《刑法》第 389 條第 3 款,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dāng)利益的,不是行賄。因此,行賄的主體不包括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但未獲得不正當(dāng)利益的人。D 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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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主刑”考點的深入解析,相信大家對有期徒刑和死刑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在優(yōu)路教育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培訓(xùn)欄目,我們始終致力于提供高質(zhì)量、有針對性的備考資料,幫助每位考生備考,順利通過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未來,我們將繼續(xù)推出更多考點解析,陪伴大家走過備考的每一步。讓我們攜手并進,在優(yōu)路教育的助力下,共同迎接2025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挑戰(zhàn),開啟法律職業(yè)生涯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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