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基30要點助力備考2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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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4:保證
1.保證的概念和方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法律關系至少必須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的資格
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1)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
(2)國家機關。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3.保證合同的內(nèi)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4.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通過以上對保證概念、方式、保證人資格、合同內(nèi)容以及保證責任的深入剖析,相信各位考生已經(jīng)對《合同管理》中的保證知識點有了更加清晰和全面的認識。優(yōu)路-監(jiān)理工程師欄目提供的《合同管理》夯基30要點簿,旨在幫助大家在備考的道路上更加清除地掌握關鍵考點。希望這些內(nèi)容能夠成為大家備考路上的得力助手,助力各位考生在2025年的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中取得優(yōu)異成績。讓我們一起努力,迎接考試的挑戰(zhàn),開啟職業(yè)生涯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