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戰(zhàn)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每日考點(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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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遺失物被無權處分
(1)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2)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 2 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3)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jīng)營資格的經(jīng)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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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存續(xù)期限
(1)耕地的承包期為 30 年;
(2)草地的承包期為 30 年至 50 年;
(3)林地的承包期為 30 年至 7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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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3】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及續(x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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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70 年 |
居住用地 |
40 年 |
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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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年 |
工業(yè)用地; 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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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屆滿 |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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