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戰(zhàn)24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重點串講: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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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行政復議
【概述】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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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或議或訴
(1)一般行政爭議案件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①議中不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②訴中不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特殊情況(議后訴或裁)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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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議后訴(復議前置)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適用情形:
(1)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3)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4)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5)其他情形,如納稅爭議案件,即對征稅行為不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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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議不訴(復議終局)
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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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情形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不服
(3) 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5)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6)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7)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
(9)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置明對“而到
(10)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11)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
(12)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
(13)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行政協(xié)議:
(14)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15)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2.排除事項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guī)范性文件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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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例題】
【單選題】(2022年)下列行政爭議中,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A.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李某對本單位將其調離原崗位的決定不服
B.趙某對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不服
C.錢某認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侵犯其權益
D.孫某不服行政機關對其與張某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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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本次“行政復議”重點內容的串講,希望每位考生都能將所學知識融會貫通,靈活應用于考試及實際工作中。隨著這一章節(jié)的結束,我們的備考之旅又向前邁進了一步,繼續(xù)加油,為24年中級會計考試的成功而努力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