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戰(zhàn)24年中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重點串講: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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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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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1.民事案件
(1)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chǎn)權關系、人身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房屋產(chǎn)權爭議案件、合同糾紛案件、侵犯著作權案件、侵犯名譽權案件等;
(2)由民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維承關系、收養(yǎng)關系引起的訴訟。如離婚案件、追索扶養(yǎng)費案件、財產(chǎn)維承案件、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等;
(3)由經(jīng)濟法調整的經(jīng)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權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等。
2.商事案件
由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訴訟。如票據(jù)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證券糾紛案件等。
3.勞動爭議案件
因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4.非訟案件
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非訟案件:
(1)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等非訴案件;
(2)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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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制度
1.? 合議制度
2.? 回避制度
3.? 公開審判制度
4.? 兩審終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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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①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轉。
②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3)專屬管轄
(4)協(xié)議管轄
(5)共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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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典例題】
【單選題】(2022年)根據(jù)民事訴出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民事訴訟中,適用專屬管轄的是()。
A.因航空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B.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C.因確認股東資格糾紛提起的訴訟
D.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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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本次《經(jīng)濟法》中民事訴訟重點的串講,相信大家對這一領域的核心考點有了更加清晰和系統(tǒng)的認識。在接下來的備考時間里,希望大家能夠結合真題練習,不斷鞏固所學知識,提升解題能力。讓我們以飽滿的熱情和堅定的信心,迎接24年中級會計考試的挑戰(zhàn),祝愿每位考生都能取得優(yōu)異成績,邁向職業(yè)生涯的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