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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師范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辦法

2021-09-06 14:20:3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規(guī)定和要求,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學校依據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或備案的學科門類及專業(yè)類型授予學位。

  第三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相關規(guī)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學術規(guī)范,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可根據所學專業(yè)的要求,按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相應學位。

  第四條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篇論文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在籍博士、碩士研究生的學位申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參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guī)定》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

  第六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并按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七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其相應章程履行職責。

  第八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在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時,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事項獲超過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否則,為不通過。

  第九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6月、12月召開會議,審議學位授予事宜。

  第十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決定后,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規(guī)定,向學位獲得者頒發(fā)相應的博士、碩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由校長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決定之日,即為學位證書生效日期。

  第三章 博士學位

  第十一條申請博士學位的條件

  1.學校正式錄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學校規(guī)定的年限內完成本專業(yè)博士生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課程和必修環(huán)節(jié),考核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績,達到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規(guī)定的學術成果要求;完成博士學位論文;可申請博士學位。

  2.每位博士研究生在規(guī)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最多只有兩次申請博士學位的機會。在論文評審、答辯(不含預答辯)、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表決等任何環(huán)節(jié)未通過者,終止其本次學位申請。在規(guī)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學位申請人可再次申請學位。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論文修改或逾期未再次提出學位申請者,均視為自動放棄。第二次申請仍未通過的,終止其學位申請。博士生第二次申請學位,須自行承擔論文檢測、評審與答辯等環(huán)節(jié)的費用。

  第四章碩士學位

  第十二條申請碩士學位的條件

  1.學校正式錄取的碩士研究生,在學校規(guī)定的年限內完成本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課程和必修環(huán)節(jié)及科研和實踐任務,考核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績,達到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規(guī)定的學術成果要求;外國語達到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規(guī)定的要求;完成碩士學位論文,可提出碩士學位申請。

  2.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外國語需滿足以下要求中任一條:

  (1)參加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425分及以上;(體育、藝術類的研究生參加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可適當降低要求,成績達到340分及以上既認定為合格。)

  (2)參加我校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成績合格;

  (3)參加雅思考試,成績達到6.0分(含6.0分)及以上。

  3. 每位碩士研究生在規(guī)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最多只有兩次申請碩士學位的機會(不含外國語考試合格或學術成果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請學位者)。在論文評審(不含預審讀)、答辯、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表決等任何階段未通過者,終止其本次學位申請。在規(guī)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學位申請人可再次申請學位。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論文修改或逾期未再次提出學位申請者,均視為自動放棄。第二次申請仍未通過的,終止其學位申請。碩士生第二次申請學位,須自行承擔論文檢測、評審與答辯等環(huán)節(jié)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學位論文評審及答辯相關要求參照《青海師范大學博士、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評審及答辯工作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五條2019年之前入學的研究生申請學位,可根據《青海師范大學授予碩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青師校字〔2015〕74號)、《青海師范大學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暫行)》(青師校字〔2013〕179號)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亦可根據本辦法執(zhí)行。從2019級研究生開始全面執(zhí)行本辦法,原相關規(guī)定與此不符者,依此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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